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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知识产权宣传周”|典型案例分享2
时间:2024-04-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介绍:

A公司系音乐作品《我是一首歌》的著作权人,该作品因歌词激昂励志,曲风摇滚有力,广受大众喜爱。B公司在制作宣传视频时,为了提高受众的积极性,在未经A公司授权许可、未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下,擅自选择了该音乐制作宣传片,并上传至短视频APP实名认证的账号,涉案音乐作品的使用时长约134秒。A公司请求判令B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8万元。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万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检察官说法:

在“全民短视频”的当下,人人都可以进行“创作”,创作者通过平台账号进行商业经营或个人宣传的情形日益增多,在创作短视频时,为了提高视听内容的丰富度,创作者往往会为自己的作品添加上一段美妙动听的背景音乐。通常而言,短视频平台(如抖音、快手等)在用户协议中,会要求用户保证上传的音频等素材为用户原创或已取得合法授权。所以在未取得音乐合法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制作视频添加背景音乐上传平台将有可能构成侵权。而如何避免侵权,值得引起大家的注意。

方法1:使用短视频平台自行提供的音乐。短视频平台自行提供的音乐,多通过直接购买、与版权平台合作等方式取得音乐授权,再由平台方授权其用户用以制作视频。

方法2:通过平台方提供的“版权查验”等功能对音乐是否有授权进行确认。

方法3:将视频设置为私密视频等非向不特定对象公开的模式。

需要注意的是,商业使用(商业广告、宣传等)仍需要用户自行获取特定歌曲的商用版权授权,短视频平台对此不承担责任。

知识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 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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