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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选任听证员的公告
时间:2025-05-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进一步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克什克腾旗检察工作实际,决定在全旗范围内公开选任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员职责

受邀参加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的听证会,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依法独立发表听证意见,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二、听证员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基本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入选

1.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专家咨询委员、律师、人民调解员、公益诉讼志愿者;

3.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

4.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领域专家、学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听证员管理

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负责听证员库中辖区内听证员的资格审查、考察、抽选、履职评价反馈等。

(一)听证员库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取消其听证员资格

1.受到刑事处罚;

2.被开除公职;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

4.在听证工作中弄虚作假;

5.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

6.有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

被取消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入选听证员库。

(二)听证员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其出库

1.因身体等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

2.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听证员;

3.接受听证会邀请后两次无故缺席;

4.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听证员的情形。

四、任职期限

听证员的任职期限为3年。

五、履职保障

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由邀请听证员参加听证的检察院保障。

六、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在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选任公告。

(二)资格审查。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按照选任条件和工作需要,对本辖区内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考察人选。

(四)组织考察。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对本辖区内进入考察人选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检察听证员拟任人选。

(五)社会公示。拟任听证员名单在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发现不符合检察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五)选任公布。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做出选任决定,颁发听证员证书。通过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

七、报名方式

本次选任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组织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自荐应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意见。有意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的,请填写《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选任听证员报名表》,将报名表、报名人员身份证和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于2025年5月31日前交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案管办。

联系人: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案管办达日呼

联系电话:0476-5232625

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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