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很多犯罪分子通过承诺“好处费”引诱他人帮助自己转移、隐匿犯罪所得资金、收益,若为贪图小利,为犯罪分子提供此类帮助,会严重危害国家司法秩序,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近日,克旗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异地取现,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2025年11月份,犯罪嫌疑人谢某某明知他人转入自己银行账户的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赃款,仍为赚取“好处费”,按照对方指令,乘坐交通工具远赴异地将涉案资金取现,随后将资金交付指定人员,完成赃款转移,这一行为严重扰乱司法机关正常追赃程序,直接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克旗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犯罪嫌疑人谢某某提起公诉,2026年4月9日,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克检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很多人误以为,自己没有直接实施诈骗行为,只是帮忙取钱、转账,不构成犯罪,事实上,只要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客观上实施了转移、取现等掩饰、隐瞒行为,就会触犯刑法,受到法律严惩。
检察官提醒
当下,“异地取现跑分”“跨省转移赃款”等新型涉诈帮信犯罪频发,犯罪分子利用部分人贪图小利的心理,引诱他人成为犯罪工具。
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
天上不会掉馅饼,所谓“轻松赚钱”是陷阱;
妥善保管个人银行卡、支付账户、绝不出租、出借、出售;
绝不参与任何形式的代收、转账、取现等可疑操作;
发现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下一步,克旗检察院将持续加大对涉诈赃款转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强化上下游犯罪全链条惩治,以检察履职筑牢群众财产安全防线,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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