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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检普法丨借“捞人”之名诈骗,最终自食法律苦果
时间:2026-06-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遇到家人触犯法律、面临处罚的困境时,容易心生焦虑、病急乱投医,轻信他人所谓“有关系、能摆平、可减刑”的虚假承诺,妄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规避法律制裁。殊不知,这种轻信“人情操作”的侥幸心理,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极易落入不法分子的诈骗陷阱,造成财产损失。而假借办事之名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案例回顾

2024年10月份,赵某从其朋友刘某处得知刘某的父亲因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赵某以能够帮助刘某的父亲刘某某办理缓刑为由骗取刘某人民币32000元。赵某又以可以帮助荣某办理监外执行为由骗取荣某及其儿子12000元。赵某将两次诈骗所得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2026年3月份,克旗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赵某提起公诉,因赵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谅解等量刑情节,克旗法院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检察官提醒

·如若家人、亲属涉嫌违法犯罪,切勿慌乱轻信他人所谓 “司法门路”,不要花钱托人试图违规办理取保候审、缓刑、监外执行等。正确处理方式是及时委托专业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卷宗、提交辩护意见等法定途径维护涉案人员合法权益,司法办案全程公开规范,不存在私下人情操作空间。

·警惕 “捞人” 类诈骗,如已遭遇诈骗,要第一时间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通话录音等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止损,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

·不要虚构人脉、谎称能够干预案件办理骗取他人钱财,此类行为已然构成刑事犯罪。即便事后主动退赔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仅属于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不能免除刑事责任,铤而走险最终只会身陷囹圄、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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