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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约会”变陷阱!女子利用网络交友实施敲诈勒索终获刑
时间:2026-09-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近日,由克旗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敲诈勒索案一审宣判。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以交友为名布下“桃色陷阱”,通过拍摄裸照、扬言报警控告强奸、向家人揭露隐私等方式,对多人进行敲诈勒索,最终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刑罚。


案情回顾:交友为饵,敲诈为实


2023年至2025年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摇一摇”及好友推荐等功能,添加多名男性网友。在线上取得联系后,王某某以发生性关系为诱饵,与被害人约定线下见面。待发生关系后,王某某便以事先偷拍的裸照、视频相威胁,或扬言当众脱衣、大声呼救、摔砸物品,甚至以报警控告强奸、向被害人家人公开隐私等手段相要挟,逼迫被害人转账汇款。

本案中,被害人大多出于不当动机与王某某接触,遭遇威胁后因惧怕行为曝光、名誉受损而被迫妥协,两年间,十余名男子相继落入圈套,涉案金额累计达19万余元。


检察履职:夯实证据,依法追诉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承办检察官重点审查了微信聊天记录、监控录像等关键证据,逐笔核实犯罪事实,最终认定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属多次实施,情节严重。

审查起诉期间,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克旗检察院对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情节严重,依法严惩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威胁、要挟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依法对王某某判处相应刑罚,并处罚金,同时责令其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律要点


1.关系自愿≠索财合法。即使双方基于自愿发生性关系,任何一方均不得以此为由,在事后以恶意威胁手段索取财物。

2.威胁手段符合犯罪构成。以“诬告强奸”“曝光隐私”“告知家人”等方式制造心理恐惧、名誉风险或家庭压力,迫使他人交付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中“威胁、要挟”的行为特征。

3.多次作案依法从重。王某某在两年内连续作案十余起,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依法属于从重处罚情节。


检察官温馨提示


第一,洁身自好,摒弃侥幸心理。本案被害人陷入被动,根源在于自身行为失范,网络陌生网友身份真假难辨,“艳遇”多为陷阱,切勿心存侥幸。

第二,遭遇敲诈,务必及时报警。一旦遭遇以曝光隐私、捏造罪名等借口要挟索财,要第一时间留存证据,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切勿花钱息事宁人。

第三,网络交友,时刻提高警惕。面对社交软件上主动搭讪的陌生人要保持戒备,不随意泄露隐私,谨慎线下会面。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以威胁、胁迫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克旗检察院将持续立足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各类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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