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克旗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姜某某故意隐瞒将房屋已抵偿给他人的事实,又将该房屋转卖给第三人,骗取受害人18万元,姜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件回顾
2019年10月20日,姜某某用其经营的某食品公司厂房置换了在建的楼房。2020年3月9日,姜某某因资不抵债与吴某某签订《抵偿债务协议书》,将其置换楼房用以抵偿其债务。2020年4月13日,姜某某隐瞒已将楼房抵偿债务的事实,又与被害人杨某签订《楼房买卖合同》,先后收取杨某楼房款18.5万元。收到钱财后,姜某某将钱款偿还了其他债务和用于日常支出,未能向杨某交付楼房也未能退还购房款,于是杨某选择报案。
2023年3月28日,克旗检察院以姜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检察官说法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既是做人做事的道德底线,也是社会有序运行的基本条件。检察官提示,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应秉持诚实、善意,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如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卖房者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善意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买房者也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确保交易安全。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