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到这了,再给您科普一点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小知识,记得收藏哦!
1.民事责任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2.行政责任部分
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五十四条,其中第九章法律责任中共列有28条关于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文,其中包括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诸多行为类型。
3.刑事责任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4.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
食品安全的赔偿属于特殊赔偿范围,适用惩罚性赔偿。所谓的惩罚性赔偿,是与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概念,指法院判处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其实际损失金额的损害赔偿。在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该《意见》中赋予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公益诉讼领域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以此加大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使违法行为人“痛到不敢再犯”,同时也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以上就是今天介绍的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一些内容了,如果您有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欢迎拨打克旗检察院0476-12309(选10)线索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