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条离婚冷静期第1077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 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 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 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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