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条
法定继承人的顺位与范围
第1127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
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 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 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1128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 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 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 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