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深入发展,互联网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互联网购物、交友、求职,很大程度地提高了生活的便利性,但也为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近期,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孟某某通过网络多次实施诈骗,最终孟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21年12月末,被害人刘某某通过“赫兹”手机聊天软件认识了被告人孟某某,二人互相添加了微信账号。经过聊天,孟某某了解到刘某某刚大学毕业,正在家中准备公务员考试,孟某某就向刘某某谎称自己可以带着刘某某在网上做阿胶买卖,不但不耽误刘某某备考,还可以赚取外快。刘某某同意后,孟某某要求刘某某先向其提供购买阿胶的本钱,等孟某某出售阿胶获利后,再向刘某某偿还购买阿胶的本钱并按月向刘某某支付工资。在此之后,刘某某按照孟某某的要求,使用京东白条购买金戒指、金项链发货至孟某某所在地,在支付宝花呗套取现金转账至孟某某的账户,孟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刘某某的财物共计3万余元,并将骗取的财物全部用于偿还赌债以及个人挥霍,并未用于向刘某某承诺的阿胶买卖中。期间刘某某曾多次要求孟某某退还财物,孟某某向刘某某偿还了少部分钱款。在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孟某某退赔了刘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经审查,孟某某通过同样方式还骗取了其他三名被害人的钱款共计8万余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在信息化时代,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聊天、交友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面对这样非接触性犯罪、跨网犯罪、网上网下联动犯罪的新形态,需要广大网民秉持客观、理性的态度对待所有来源于互联网的信息,不断提高警惕,学会辨别虚假信息,保护好个人隐私和财产。